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
(76)帝教始字第00九號函核定實施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四月廿一日第一次修訂
第一條 天帝教始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求本教日益精進,特依本教教綱其附件五教院組織規程第六條之規定,設置研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凝聚智慧,檢討現況,評估未來,以前瞻觀點,適時研擬近、中、長程方案,提供教院作決策、決行之參考,使本教不斷持續發展。
第二條 各級教院符依上項教綱第九條規定以始院為準在各該教院同樣設置研究發展委員會。
第三條 本會研究工作之範圍規定如左:
一、一般政策性問題研究。
二、專案交付審議之研究。
三、教院實質問題之發掘與研究。
四、教務開展之研究。
第四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五人,及研究委員若干人,均由院教遴聘之。
第五條 本會依工作實際需要,得設若干研究小組,各小組置研究委員數人,各小組召集人,由副主任委員兼任,或由小組成員互推之。
第六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經報請院教核准後,遴聘若干專家、學者為特約研究委員或專案研究委員。
第七條 本規程經院教核准公布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