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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訊第0219期》天帝教天安太和道場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天帝教天安太和道場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九十一次樞機使者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第二任首席使者核定生效

  第 條 本組織規程係依本教極院組織規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條 天安太和道場為本教地曹道場,直屬極院管轄。

  第 條 天安太和道場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飾終、撫靈工作之執行。

  二、本教生命觀之闡揚。

  三、人類心靈之探討與靜參修行。

  四、支援本教辦理宗教課程及各種研習會。

  五、養生休閒之推廣。

  六、與前開有關事項之執行。

  第 條 本會由委員二十七人組成,任期三年。其中十一人由北東教區、中部教區及南部教區各推派三人;美、日教區各推派一人,報請首席使者核聘之。其餘委員十六人,由首席使者遴聘。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五人,常務委員九人(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一至三人為當然常務委員),均由首席使者遴聘。

  第 條 本會主任委員綜理會務,為本會對內、對外之代表人;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委員均為榮譽天職。

  本會得報請首席使者聘任諮詢委員、榮譽委員若干人。

  第 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常務委員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 條 本會設管理處,下設七組三室,其職掌如下:

  一、道務組:執行侍天、開光、皈師、誦經及其他相關之道務事宜。

  二、飾終組:執行飾終、撫靈等有關飾終之事宜。

  三、工務組:負責工程之規劃、設計、發包、監工及驗收;建材之申請、採購、點收、保管及工程、設備及環境安全之維護。

  四、業務組:本會業務之推廣事宜。

  五、服務組:負責對外接待、服務及天人炁功事宜。

  六、教務組:宣揚天帝教之教化事宜。

  七、文宣組:負責本會期刊及文宣事宜。

  八、總務室:負責本會道場之庶務。

  九、會計室:辦理預、決算之編製、帳務管理、會計、出納及其他相關之事宜。

  十、祕書室:辦理收發及一般行政事務。

  前項第一、二款置執法司數人執行之。

  第 條 本會管理處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至三人,負責本會行政工作之執行。總幹事由主任委員遴選,經本會同意後聘任之;解任時亦同。副總幹事及其他重要職員由總幹事遴選,經本會同意後聘任之;解任時亦同。

  本會之總幹事、副總幹事得為有給職。

  前條各組、室人員之員額及其聘用與解任,由總幹事視實際需要報請主任委員決定之。

  第 條 本會置引導師數人,受本會主任委員之指揮、監督;引導師之遴派及職掌依傳道使者團組織規程之規定辦理。

  第 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設立天安太和功德會、天安太和募款委員會、天安太和道場發展委員會或其他臨時性組織,其組織及作業辦法經本會同意後執行之。

  第十一條 本會之會議,均依照一般會議程序執行之。

  第十二條 本會之收支、財務及財產目錄均應公開,由極院不定期查核後公告週知,以昭公信。

  第十三條 本組織規程經樞機使者會議通過,呈報首席使者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