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人研究中心研究計畫申請制度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核定實施
第一條 精神:
本作業要點依據「天人研究中心設置要點」第四條規定,為深化本教天人實學內涵,鼓勵研究風氣,配合教政發展,建立天帝教獨有之文化,而訂定之。
第二條 種類:
本中心之研究計畫分為A類計畫(個人)、B類計畫(團隊合作,至少二人),可自擬題目或就本中心公佈之題目提出研究計畫,申請許可。
第三條 資格:
A類計畫主持人資格限定為本教同奮,且具研究興趣與能力;B類計畫主持人資格限定為等同本中心副研究員資格,且具整合、領導之能力。
第四條 補助:
(一)本中心研究計畫為發展天人實學之基礎,首重宗教情操與熱準,惟以現實所需,僅酌量補助,不同一般學術機構。
(二)A類計畫: 1、經費補助:含研究費(主持人費、研究雜支費)、圖書儀器費,每年度上限台幣四萬元。
2、無形批答:研究過程之問題或結果,經核可後得請示無形批答。
B類計畫: 1、經費補助:含研究費(主持人費、研究助理費、研究雜支費)、圖書儀器費,每年度上限台幣十五萬元。
2、無形批答:研究過程之問題或結果,經核可後得請示無形批答。
3、名義授予:得以研究小組名義,納入本中心體制內運作。
(三)上述主持人、研究助理費,於計畫期限內均以每月台幣二千元計算。
(四)主持人於同一年度內以申請一項研究計畫為限,但仍可參與其他研究計畫,且主持人、研究助理均不得於同一年度內重複支領主持人費、研究助理費。
第五條 申請:
(一)申請時限:每年七月一日起至八月十日止。
(二)申請時主持人須提具下列文件:
1、研究計畫申請書。內容包括主題、範圍、預計達到目標、計畫年限、人事資料、經費申請等。
2、主持人最具代表性或與計畫內容相關之論文或著作。
前述表格請向本中心索取。
第六條 審查:
(一)每年九月一日起至十月一日止為審查時間。
(二)審查之重點包括主持人研究表現與執行計畫之能力、計畫主題與本教之相關 性與創新性、研究內容與方法之可行性、預計完成目標與經費之合理性。
(三)必要時應請主持人列席說明。
第七條 執行:
(一)研究計畫之執行自該年一月一日起以年度計算,最多為三年,且超過一年以上之計畫,每滿一年應提交進度報告一份。
(二)本中心因應教政需求主動委託之研究計畫,採隨到隨審,執行時間彈性運用,不受第五之(一)條、第六之(一)條、第七之(一)條限制。
第八條 結案:
(一)主持人應於研究計畫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向本中心辦理結案。
(二)成果結案:依本中心規定之格式繳交研究成果之電腦檔及書面報告。研究成果經評定為優良者,得由本中心聘為兼任研究人員,其研究成果得在本教舉辦或合辦之各類研討會議、旋和季刊、宗哲社季刊發表。
(三)經費結案:應檢附各項收據、發票依規定之格式做成清單核銷,若有餘款並應繳回,所購之圖書、儀器應繳回總院,惟仍具優先借閱、使用權。
(四)未依前三項規定結案者,本中心不再核給該主持人補助。
第九條
為配合本教教政,並落實總院研究、教育、訓練一貫化,本中心每年依據教政需求公布研究題目,鼓勵全教同奮申請之。
第十條
本制度之申請、審查、評定、題目公布等作業,由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統籌辦理之。
第十一條
本作業要點經總院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