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極院傳播出版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六日樞機使者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極院帝極(樞)字第00二號函公佈實施
(目的)
第一條 為統籌本教傳播與出版事務,依據極院組織規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成立極院傳播出版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組織規程。
(任務)
第二條 本教傳播與出版事務,視實際需要,由本會規劃、執行或輔導有關單位規劃、執行:
一、天帝教化之傳播與出版策略規劃與管理。
二、本教文物之供應與管理。
三、本教著作權、製版權之授權利用與管理。
四、教訊雜誌之編輯方針與出版之審核與管理。
五、其他有關傳播與出版交辦事項。
(組織)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負責本會任務之推動;副主任委員一至三人,襄輔主任委員推動本會任務;委員十一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
前項人員,主任委員由首席使者聘派之;其他人員由主任委員薦請首席使者核派之。
(任務分組)
第四條 本會得分組辦事,各組之組織及職掌如下:
一、秘書組:
置組長一人,專員若干人,負責以下事項:
(一)作計畫及執行績效之彙整。
(二)本會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
(三)本會教職人員之聘免、調度、獎懲等人事業務。
(四)本會議事安排及會議記錄。
(五)本會預算及決算之編製、經費動支及管制。
(六)其他交辦事項。
二、公關組:
置組長一人,專員若干人,負責以下事項:
(一)教內外公共關係之推動。
(二)本會活動之宣傳。
(三)其他交辦事項。
三、出版組:
置組長一人,專員若干人,負責以下事項:
(一)本教著作之出版及管理。
(二)本教對外傳播活動有關出版事務,及對外弘教活動有關出版事務之輔導、管理。
(三)有關教訊雜誌之編輯事務及電子媒體之製作、編導、輔導、管理。
(四)有關帝教出版公司傳播出版業務之聯繫與輔導、管理。
(五)其他交辦事項。
四、文物供應組:
置組長一人,專員若干人,負責以下事項:
(一)本教著作權、製版權之授權利用與管理。
(二)本教各地道場文物供應之輔導、管理。
(三)有關本師世尊、坤元輔教墨寶、文物與著作之開發、供應。
(四)其他交辦事項。
五、企劃組:
置組長一人,專員若干人,負責以下事項:
(一)天帝教化之傳播與出版中、長期策略規劃。
(二)天帝教化之傳播與出版年度策略規劃。
(三)本教「傳播出版識別系統」之研定與規劃事項。
(四)本教出版、傳播計畫或事業之研定、管制與審核。
(五)本會各項業務活動之簡報與資料收集。
(六)其他交辦事項。
前項人員,由主任委員薦請首席使者核派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
(經費)
第五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之經費,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由本會規劃並執行之業務經費,專款支付,由本會呈報極院核定後實施。
二、由本會輔導有關單位規劃並執行之業務經費,由本會協助或由執行單位自行負責。
三、經常性宣傳經費,由本會按年度工作計畫編列之。
(會議)
第六條 本會會議,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定期會議:每年年度開始前及結束後二個月內各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審查年度之活動計畫及經費預算,暨審查年度執行績效與決算。
二、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視需要隨時召集,研討計畫、研擬工作方法及修正年度工作目標。
(施行)
第七條 本規程經樞機使者會議通過,呈報首席使者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