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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訊第0274期》天帝教極院組織規程(修正條文)

天帝教極院組織規程(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日第一一八次樞機院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95)帝極(樞)字00一號公告公佈實施

 

第肆章 首席使者

(首席使者繼任人之產生)

第五條 現任首席使者任期即將屆滿,或於任期中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樞機院議長(或副議長)依照「天帝教推選首席使者辦法」之規定,召集「樞機院會議」,由樞機使者推選三人為候選人,經無形核定,再由樞機使者選出一人為繼任首席使者人選。報請 天帝頒授天命繼任之,世代相傳,流衍萬古。

(首席使者)

第六條 奉 天帝授命,嗣緒垂禪之首席使者,為帝教在人間之最高負責人,應恪遵教綱,宏化教義,道範師表,協和萬教,惟精惟一,參透昊天心法,以貫通天人,常親常和,傳諭 天帝意旨,而啟迪群倫,廓然大公,掄才擢用,保授天爵,窮究最後宇宙真理,以開拓人類思想領域,實踐圓滿聖凡平等天人大同之最後終極目標。

  首席使者為任期制,任期十年,不得連選連任。

(首席使者之卸任)

第六條之一

  首席使者卸任後,得享有優遇,其辦法另訂之。

(首席使者之代行)

第六條之二

  首席使者於任期中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應由輔教代行首席使者職務,代行期間以樞機院會議訂定之期間為準。

 

天帝教樞機院組織規程(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日第一一八次樞機院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95)帝極(樞)字00二號公告公佈實施

 

(會議)

第七條

  一、推選首席使者之會議:樞機使者於選舉首席使者繼任人選時,由議長(或副議長)召集。

  二、樞機院會議:

   (一)常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由議長召集。

   (二)臨時會議:因緊急及臨時事故之需要召開,由議長召集。

  三、常務樞機使者會議:

   (一)常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由議長召集。

   (二)臨時會議:因緊急及臨時事故之需要召開,由議長召集。

  四、會議列席人

  樞機使者各種會議,得邀請與業務有關之人員列席。

  五、出席人數:

   (一)推選首席使者之會議,出席人數超過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時,方得正式開會。

   (二)遴選樞機使者之會議,出席人數超過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時,方得正式開會。

   (三)樞機院會議之常會與臨時會議,出席人數超過應出席人數半數時,方得正式開會。

  六、會議議事規則另訂之。

 

天帝教樞機院會議議事規程(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日第一一八次樞機院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95)帝極(樞)字00三號公告公佈實施

 

(會議成立)

第二條 主席─

   (一)推選首席使者會議,議長為會議主席,議長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各出席樞機使者互推一人執行主席職權。

   (二)樞機院會議之常會與臨時會議,議長因故不克主持會議時,由副議長主持會議,副議長因事不克主持會議,由各出席樞機使者互推一人執行主席職權。

   (三)主席有維護議場秩序、善導議事進行之權責。

  成員─現任樞機使者均應出席會議、提供意見、參與討論。因故不能出席時,應請事先向秘書室提出請假。

  出席人數─

   (一)推選首席使者之會議,現任樞機使者總人數減請假、停權人數,為應出席人數,出席人數超過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時,方得正式開會。

   (二)遴選樞機使者之會議,現任樞機使者總人數減請假、停權人數,為應出席人數,出席人數超過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時,方得正式開會。

   (三)樞機院會議,現任樞機使者總人數減請假、停權人數,為應出席人數,出席人數超過應出席人數半數時,方得正式開會。

  ……

(議案)

第四條 本院會議承辦下列議案:

  一、推選首席使者會議。

  二、法規案:

   ()首席使者交議。

   ()極院所屬各單位之提案。

  三、重大決策案:

   ()指與教綱本文暨附件相關者。

   ()專屬首席使者交議。

  四、重要人事案:

   ()遴選樞機使者

   ()專屬首席使者交議。

  五、重要教務案:

   ()首席使者交議。

   ()樞機使者提案。

   ()極院所屬之各單位提案。

  六、臨時動議:

   ()出席會議樞機使者提案。

   ()應有與會成員一人附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