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極院組織規程(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日第一一八次樞機院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95)帝極(樞)字00一號公告公佈實施
第肆章 首席使者
(首席使者繼任人之產生)
第五條 現任首席使者任期即將屆滿,或於任期中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樞機院議長(或副議長)依照「天帝教推選首席使者辦法」之規定,召集「樞機院會議」,由樞機使者推選三人為候選人,經無形核定,再由樞機使者選出一人為繼任首席使者人選。報請 天帝頒授天命繼任之,世代相傳,流衍萬古。
(首席使者)
第六條 奉 天帝授命,嗣緒垂禪之首席使者,為帝教在人間之最高負責人,應恪遵教綱,宏化教義,道範師表,協和萬教,惟精惟一,參透昊天心法,以貫通天人,常親常和,傳諭 天帝意旨,而啟迪群倫,廓然大公,掄才擢用,保授天爵,窮究最後宇宙真理,以開拓人類思想領域,實踐圓滿聖凡平等天人大同之最後終極目標。
首席使者為任期制,任期十年,不得連選連任。
(首席使者之卸任)
第六條之一
首席使者卸任後,得享有優遇,其辦法另訂之。
(首席使者之代行)
第六條之二
首席使者於任期中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應由輔教代行首席使者職務,代行期間以樞機院會議訂定之期間為準。
天帝教樞機院組織規程(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日第一一八次樞機院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95)帝極(樞)字00二號公告公佈實施
(會議)
第七條
一、推選首席使者之會議:樞機使者於選舉首席使者繼任人選時,由議長(或副議長)召集。
二、樞機院會議:
(一)常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由議長召集。
(二)臨時會議:因緊急及臨時事故之需要召開,由議長召集。
三、常務樞機使者會議:
(一)常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由議長召集。
(二)臨時會議:因緊急及臨時事故之需要召開,由議長召集。
四、會議列席人
樞機使者各種會議,得邀請與業務有關之人員列席。
五、出席人數:
(一)推選首席使者之會議,出席人數超過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時,方得正式開會。
(二)遴選樞機使者之會議,出席人數超過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時,方得正式開會。
(三)樞機院會議之常會與臨時會議,出席人數超過應出席人數半數時,方得正式開會。
六、會議議事規則另訂之。
天帝教樞機院會議議事規程(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日第一一八次樞機院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95)帝極(樞)字00三號公告公佈實施
(會議成立)
第二條 主席─
(一)推選首席使者會議,議長為會議主席,議長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各出席樞機使者互推一人執行主席職權。
(二)樞機院會議之常會與臨時會議,議長因故不克主持會議時,由副議長主持會議,副議長因事不克主持會議,由各出席樞機使者互推一人執行主席職權。
(三)主席有維護議場秩序、善導議事進行之權責。
成員─現任樞機使者均應出席會議、提供意見、參與討論。因故不能出席時,應請事先向秘書室提出請假。
出席人數─
(一)推選首席使者之會議,現任樞機使者總人數減請假、停權人數,為應出席人數,出席人數超過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時,方得正式開會。
(二)遴選樞機使者之會議,現任樞機使者總人數減請假、停權人數,為應出席人數,出席人數超過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時,方得正式開會。
(三)樞機院會議,現任樞機使者總人數減請假、停權人數,為應出席人數,出席人數超過應出席人數半數時,方得正式開會。
……
(議案)
第四條 本院會議承辦下列議案:
一、推選首席使者會議。
二、法規案:
(一)首席使者交議。
(二)極院所屬各單位之提案。
三、重大決策案:
(一)指與教綱本文暨附件相關者。
(二)專屬首席使者交議。
四、重要人事案:
(一)遴選樞機使者
(二)專屬首席使者交議。
五、重要教務案:
(一)首席使者交議。
(二)樞機使者提案。
(三)極院所屬之各單位提案。
六、臨時動議:
(一)出席會議樞機使者提案。
(二)應有與會成員一人附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