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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訊第0265期》天帝教天人親和院傳訊使者章程

天帝教天人親和院傳訊使者章程

天人親和院

九十四年十一月廿八日傳訊使者會議通過

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首席使者核定實施

第一條 依據

  本章程參照天帝教天人親和院組織規程之基本精神與意義訂定之。

第二條 成員

  一、傳訊使者之組成:

   1.由首席使者推薦,提報無形核准,正式授與傳訊使者神職狀者。

   2.傳訊使者會議共同請薦,經首席使者同意,提報無形核准,正式授與傳訊使者神職狀者。

   3.完成天人交通班三階段訓練,經有形、無形核定通過,正式授與傳訊使者神職狀者。

  二、傳訊使者成員以廿五人為上限。

第三條 職責

  傳訊使者受命負有左列之責:

  一、合議天人親和院重大決策。

  二、處理天人親和聖訓。其作業辦法另訂之。

  三、執行天人親和院院長交付任務。

第四條 會議

  一、例行會議:每年二、五、八、十一月召開傳訊使者會議,由天人親和院院長主持。

  二、特別會議:由首席使者召開、主持。

  三、臨時會議:

  (一)天人親和院院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傳訊使者成員超過(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基於特定事項之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各項會議出席傳訊使者應超過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始行開會。

第五條 規約

  一、傳訊使者均以參與「天人親和」、「天人交通」為職志,以天人親和院組織規程第十二條「五守」為共同遵行的規約。

  二、傳訊使者受命處理天人親和聖訓時,應遵守五戒七律,存恭敬心、清靜心,執行親和溝通任務。

  三、傳訊使者每年至少出席傳訊使者會議半數以上。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時,應事前請假。

  四、傳訊使者違反前三項規約,經傳訊使者會議決議,得以停止特定傳訊使者之職權。

第六條 任期

  一、傳訊使者為終身神職,為義務職。

  二、當無法行使職權或其他特殊因素時,得轉任榮譽傳訊使者。其辦法另訂之。

第七條 本章程經傳訊使者會議通過,呈報首席使者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