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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安悅奉獻委員會組織規程

安悅奉獻委員會組織規程

(1)  本規程係依據「財團法人天帝教安悅奉獻實施綱要」第十一條訂定之。

(2)  財團法人天帝教安悅奉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於始院。

(3)  本會之執掌如下:

a.      關於安悅奉獻之規劃事項

b.      關於安悅奉獻之宣導事項

c.      關於安悅奉獻之評鑑事項

d.      其他有關安悅奉獻推行事項

(4)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至三人,襄理主任委員處理會務,另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均由首席使者任命之。

(5)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派得連任。

(6)  本會視實際需要置職員若干人,內執行秘書一人,秘書、專員各若干人,得由始院財務系統派員專職或兼任之。

(7)  本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規程經由財團法人天帝教董事會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