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悅奉獻委員會組織規程
(1) 本規程係依據「財團法人天帝教安悅奉獻實施綱要」第十一條訂定之。
(2) 財團法人天帝教安悅奉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於始院。
(3) 本會之執掌如下:
a. 關於安悅奉獻之規劃事項
b. 關於安悅奉獻之宣導事項
c. 關於安悅奉獻之評鑑事項
d. 其他有關安悅奉獻推行事項
(4)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至三人,襄理主任委員處理會務,另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均由首席使者任命之。
(5)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派得連任。
(6) 本會視實際需要置職員若干人,內執行秘書一人,秘書、專員各若干人,得由始院財務系統派員專職或兼任之。
(7) 本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規程經由財團法人天帝教董事會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