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04)財團法人天帝教安悅奉獻實施綱要

財團法人天帝教安悅奉獻實施綱要

1)總則

第一條、  本綱要依據教綱第二十五條「教財」規定之精神暨駐人間首任首席使者在民國七十七年元月一日於財團法人天帝教(以下簡稱帝教)第一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中指示建立長遠財務制度之原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綱要訂定之目的為妥善運用帝教之安悅奉獻,以維持各級教院之經常開支,並作前瞻性之規劃,提供未來宏教及同奮福利基金之來源。

第三條、  本綱要所稱「安悅奉獻」係指帝教每位同奮量力按月之奉獻。

第四條、  本綱要之實施旨在建立「奉獻為義務,福利為權益」雙向互動互利之特性,加強同奮與帝教間緊密結合。

第五條、  本綱要實施對象為帝教全體同奮。

2)奉獻與福利

第六條、  帝教同奮均有支持與推動安悅奉獻之義務。

第七條、  安悅奉獻之同奮為帝教消費合作社之當然社員,並得享有投保團體意外保險之福利,其辦法另訂之。

第八條、  為獎助勤奮向學及清寒之同奮或其子弟,得設立「極初」獎學金及「智忠」助學金,其辦法另訂之。

第九條、  安悅奉獻滿三年者,得申請消費性小額或急難互助金;滿四年者,得申請創業互助金;滿五年以上者,得申請購置自用住宅互助金,其辦法另訂之。

第十條、  為妥善運用安悅奉獻,以充實教財,得視需要興辦教育、文化、農牧、醫院等非營利事業,或政府鼓勵民間興辦之特案事業,其辦法另訂之。

3)組織

第十一條、           始院設安悅奉獻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三人、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均由首席使者任命,其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十二條、           委員會分別執掌福利、保險、勵學、互濟、非營利事業及政府鼓勵民間興辦之特案事業等之規劃、宣導、評鑑事宜。

第十三條、           為配合安悅奉獻之實施,始院建立財務系統,為帝教財務統收統支制度之最高執行機構,置教藏長一人,教藏司若干人,由首席使者任命之。

第十四條、           教藏長下設教財中心、非營利事業中心、福利中心;教財中心掌理典司庫、典司藏;非營利事業中心掌理教育典司、文化典司、農牧典司、醫務典司、特案典司;福利中心掌理福利典司、保險典司、勵學典司、互濟典司;各級教院分設中心與典司,其人事、業務受教藏長直接指揮監督。

4)附則

第十五條、           本綱要施行細則另訂之。

本綱要經財團法人天帝教董事會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