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專有文物統一製作供應服務辦法
第一條、(宗旨)
(1)為善於維護本師世尊之珍貴墨寶及維護本師世尊與坤元輔教法像尊嚴。
(2)為善用本師世尊墨寶以莊嚴教壇,興教助道。
(3)統一教壇設儀、修道設儀、修道服制,以彰本教之清新莊重形象。
第二條、(精神)
天帝教專有文物以統一製作供應服務為原則。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天帝教專有文物」如下:
(1) 本師世尊墨寶。
(2) 本師世尊與坤元輔教法像。
(3) 聖幕、聖幔、神桌帷、天帝詔命匾等教壇設儀。
(4) 天人親和匾、廿字真言匾等修道設儀。
(5) 道袍、禮袍、奮鬥服等修道服制。
第四條、(專有文物管制單位)
(1) 本師世尊墨寶真跡、法像、坤元輔教法像,由參機院(史料中心)典藏管制。
(2) 教壇設儀、修道設儀、修道服制,由弘化院(道務組)統一管制。
第五條、(專有文物製作供應單位)
(1) 極院(大藏室)為文物製作供應主管單位。
(2) 極院(大藏室)得視供應業務繁簡,指派專人承辦,或依內政部「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設置屬作業組織-天帝教文物供應中心(社)。
第六條、(製作原則供應項目)
(1)複製本師世尊墨寶,為供教壇設儀、修道設儀之用,應畫一標準定製,用副「其置清華、其色肅然、不紊不紛、以竭至誠」之旨:
A、教壇設儀-
聖幕。
聖幔、神桌帷、刺綉「天地正氣、正大光明」字體,應以本師世尊墨寶為準。「天人大同、聖凡平等」條幅與「吸吸呼呼通帝心、聲聲願願達金闕」聯語,應複製本師世尊墨寶,恭敬裱褙、裝框。「天帝召命」木匾,為本師世尊天命之見證與傳承,複製時其規格與詔命文不可變更。
B、修道設儀-
「天人親和」、「雷火光照」、「向天奮鬥」、「廿字真言」、「道」、「靜」、「誠」,應複製本師世尊墨寶,恭敬裱褙、裝框。
(2)法像:
本師世尊、坤元輔教之照片製作,法像彫塑,均應慎重製作。
(3)修道制服:
道袍、飾終禮袍、法會及祭典禮袍、奮鬥服、紅心背心之定製,應依極院(大藏室)設計之圖樣、顏色、質料製作。
第七條、(供應服務方式)
極院(大藏室)審酌文物之特性、供需情況、主客觀環境等因素,採最便利方式,辦理供應服務事宜:
(1) 自行直接供應。
(2) 委託各教院、教堂、道場或教內單位代為供應。
(3) 委託教營事業、輔營事業代為供應。
(4) 委託製作廠商代為供應。
(5) 其他便利供應方式。
第八條、(供應服務價格)
極院大藏室辦理天帝教文物供應服務除必要成本外,尚需計入運送、供應、服務等相關費用,制訂內部財務往來價格,依會計制度「內部往來之處理」相關規定辦理。如應同奮需求供應服務時,得由同奮依極院大藏室依據前項成本訂定之參考價格,隨喜量力奉獻。
第九條、(供應對象)
(1) 聖幕、聖幔、禮袍、天帝詔命匾等不供應同奮個人。
(2) 其餘專有文物可供應同奮個人及教院、教堂、道場、輔翼組織等。
第十條、(文物所有權之確認與確保)
各種專有性天帝教文物所有權之確認與確保,應由極院大藏室主動辦理,必要時得會同極院其他相關單位依法律規定辦理之,並得請本教各救劫弘教單位、各輔翼團體或具有專業知識之同奮協辦之。
前項所稱文物所有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如其所有權非直接歸屬於本教,但確為本教珍貴文物時,應商請所有權人捐贈或提供專用權。
第十一條、(文物所有權之使用)
本教各救劫弘教單位、各輔翼團體或同奮使用及本辦法第三條所定專有性天帝教文物,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均應向本教主辦單位極院大藏室提出申請,並經同意,使得使用。
本辦法頒布實施前,其已使用專有性天帝教文物之無形資產權利者,應於本辦法公佈實施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據本辦法之規定向本教主辦單位極院大藏室提出申請,經同意後,使具應有之效力。
第十二條、(財務、會計)
(1) 辦理文物供應所需資金,由極院(大藏室)籌措撥付。
(2) 辦理文物供應,如有盈餘,歸入教庫。
(3) 帳務依本教會計制度處理。
第十三條、(作業細則)
辦理採購供應作業細則另訂之。
第十四條、(公佈實施)
本法經樞機使者會議通過,呈請首席使者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