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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天帝教極院弘教經費籌募與節用委員會,組織辦法

 

天帝教極院弘教經費籌募與節用委員會,組織辦法:

第一條(依據、定名、定位)

(1)      依據天帝教極院組織規程第十章第廿七條「極院得設各種委員會」之規定組織之。

(2)      定名為「天帝教極院弘教經費籌募與節用委員會」,簡稱本會。

(3)      定名為隸屬極院,直接受首席使者之指揮監督。

第二條(任務)

(1)      籌募財源,積極弘揚教義,擴展教基,早日普化全球。

(2)      支助極院弘教、人事、行政費用。

(3)      支助鐳力道院建設經費。

(4)      支助基層教院、教堂建設經費及輔翼組織發展經費。

(5)      支助國際弘教及建設經費。研究節儉財用,杜絕浪費。

(6)      推動百元創無量功德基金,辦法另訂之。

第三條(組織)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首席使者兼任,為本會總負責人。

第四條(組織-委員)

(1)      本會置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聘任。

(2)      本會委員分為奉獻委員、推展委員、研究委員。

A、奉獻委員

a、奉獻委員人數不加限制。

b、本教同奮平時除對所屬教院,熱心安悅奉獻,尚有餘力,發慈心立功德,自願按月奉獻新台幣一萬元以上,支持本會籌募財源任務者,聘為奉獻委員。

c、奉獻委員之任務:

(a)  履行入會時之承諾,如期奉獻。

(b)  推薦願發慈心立功德之同奮為奉獻委員。

(c)  勸募不拘金額之隨喜奉獻。

(d)  提供節儉財用意見,送研究委員作為研究之參考。

B、推展委員:

a、推展委員人數三十人至一百人。

b、 遴聘各級教院熱心負責、智慧圓融之教職人員及同奮,為推展委員。

c、推展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綜理推展業務。

d、 推展委員互推三人為副召集人,分別兼管北東、中部、南部各教區之推展業務。

e、推展委員之任務:

(a)  宣導本會任務,促進弘教經費之順利籌募。

(b)  發掘推介發慈悲心立功德之同奮為奉獻委員。

(c)  協助收取奉獻委員按月奉獻之款項。

(d)  宣導奉獻與功德之意義。

(e)  協助推展安悅奉獻。

C、研究委員:

a、研究委員人數五人至九人。

b、 遴聘深具財務、行政、事務等實際管理經驗之熱心同奮為研究委員。

c、研究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綜理研究及審查業務。

d、 研究委員之任務:

研究委員,負責研究節儉財用,以最少費用,發揮最大效果為目標,並循正常程序送樞機使者會議作決策參考。

(a)  研究節儉人事費用。

(b)  研究節儉行政事務費用。

(c)  研究節儉弘教費用。

(d)  研究節儉教院建設費用。

(e)  審查本會經費撥交之單位及金額。

(f)審查本會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年度執行成果、結算。

第五條(組織-執行長、副執行長)

(1)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若干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並承命執行會務。

(2)        執行長、副執行長下設秘書、財務、公共關係三組,其人員由執行秘書遴報主任委聘任。

A、秘書組:置組長一人,承辦下列事項:

a、公文收發、擬辦、繕校、用印及檔案管理。

b、 委員及工作人員之聘免、調遣、獎懲等人事業務。

c、委員會會議,推展委員、研究委員會議議程及紀錄事宜。

d、 承辦及追蹤考核研究委員所提節儉財用。

e、交辦事項。

B、財務組:置組長一人專員一人,承辦下列事項:

a、開立銀行存款專戶,代收奉獻款項。

b、 經收現金票據,當日存入銀行專戶。

c、促請承諾奉獻同奮,如期奉獻。

d、 依核定之經費及撥交單位辦理經費撥交。

e、支帳冊登記及統計。

f、 公佈收支帳目徵信,並受審計院之查核。

g、 紀錄奉獻財物有功人員事蹟。

h、 交辦事項。

處理財物收支撥補,應依本教財務制度,並層報核定。

C、公共關係組:置組長一人,專員三人,承辦下列事項:

a、蒐集紀錄安悅奉獻、推展宣導、研究節儉、承辦業務等人員奮鬥事蹟,提報獎勵及呈請無形護佑,護持及獎勵辦法另訂之。

b、 協助奉獻委員,辦理勸募財物工作。

c、協助推展委員,辦理推展文宣工作。

d、 協助推展委員,辦理推介奉獻委員工作。

e、轉送委員聘書。

f、 發掘熱心奉獻財物之同奮,加強連繫。

g、 辦理其他服務事項。

h、 交辦事項。

公共關係專員,分配於北東、中部、南部各教區一人,受各教區推展委員副召集人之指導,承辦上列業務。

第六條(經費撥交)

經費撥交,由需要支助單位提出申請,經研究委員依本會募款成果,審查申請單位之經費運用目的,行使同意經費撥交之單位及金額,呈首席使者核准後,予以撥交。

第七條(權宜奉獻)

奉獻委員,如中途有不得已原因,未能履行入會時所承諾之按月奉獻金額,得自行通知執行長,改為不拘金額之隨喜奉獻,仍保持其奉獻委員之榮譽身份。

第八條(會議)

(1)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視工作需要,隨時召集。會議重點,為聽取工作報告,研擬工作方法,審查工作計劃及考核工作成果。

(2)        推展委員為研討推展工作,由召集人隨時召開研討會議。

(3)        研究委員為研討節儉財用,應定期召開研究會議,由召集人與研究委員商定會議時機。

第九條(榮譽天職)

本會委員為聘任職務,均屬榮譽天職。

第十條(公佈實施)

本辦法經樞機使者會議通過,呈首席使者核定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