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極院弘教經費籌募與節用委員會,組織辦法:
第一條(依據、定名、定位)
(1) 依據天帝教極院組織規程第十章第廿七條「極院得設各種委員會」之規定組織之。
(2) 定名為「天帝教極院弘教經費籌募與節用委員會」,簡稱本會。
(3) 定名為隸屬極院,直接受首席使者之指揮監督。
第二條(任務)
(1) 籌募財源,積極弘揚教義,擴展教基,早日普化全球。
(2) 支助極院弘教、人事、行政費用。
(3) 支助鐳力道院建設經費。
(4) 支助基層教院、教堂建設經費及輔翼組織發展經費。
(5) 支助國際弘教及建設經費。研究節儉財用,杜絕浪費。
(6) 推動百元創無量功德基金,辦法另訂之。
第三條(組織)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首席使者兼任,為本會總負責人。
第四條(組織-委員)
(1) 本會置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聘任。
(2) 本會委員分為奉獻委員、推展委員、研究委員。
A、奉獻委員
a、奉獻委員人數不加限制。
b、本教同奮平時除對所屬教院,熱心安悅奉獻,尚有餘力,發慈心立功德,自願按月奉獻新台幣一萬元以上,支持本會籌募財源任務者,聘為奉獻委員。
c、奉獻委員之任務:
(a) 履行入會時之承諾,如期奉獻。
(b) 推薦願發慈心立功德之同奮為奉獻委員。
(c) 勸募不拘金額之隨喜奉獻。
(d) 提供節儉財用意見,送研究委員作為研究之參考。
B、推展委員:
a、推展委員人數三十人至一百人。
b、 遴聘各級教院熱心負責、智慧圓融之教職人員及同奮,為推展委員。
c、推展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綜理推展業務。
d、 推展委員互推三人為副召集人,分別兼管北東、中部、南部各教區之推展業務。
e、推展委員之任務:
(a) 宣導本會任務,促進弘教經費之順利籌募。
(b) 發掘推介發慈悲心立功德之同奮為奉獻委員。
(c) 協助收取奉獻委員按月奉獻之款項。
(d) 宣導奉獻與功德之意義。
(e) 協助推展安悅奉獻。
C、研究委員:
a、研究委員人數五人至九人。
b、 遴聘深具財務、行政、事務等實際管理經驗之熱心同奮為研究委員。
c、研究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綜理研究及審查業務。
d、 研究委員之任務:
研究委員,負責研究節儉財用,以最少費用,發揮最大效果為目標,並循正常程序送樞機使者會議作決策參考。
(a) 研究節儉人事費用。
(b) 研究節儉行政事務費用。
(c) 研究節儉弘教費用。
(d) 研究節儉教院建設費用。
(e) 審查本會經費撥交之單位及金額。
(f)審查本會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年度執行成果、結算。
第五條(組織-執行長、副執行長)
(1)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若干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並承命執行會務。
(2) 執行長、副執行長下設秘書、財務、公共關係三組,其人員由執行秘書遴報主任委聘任。
A、秘書組:置組長一人,承辦下列事項:
a、公文收發、擬辦、繕校、用印及檔案管理。
b、 委員及工作人員之聘免、調遣、獎懲等人事業務。
c、委員會會議,推展委員、研究委員會議議程及紀錄事宜。
d、 承辦及追蹤考核研究委員所提節儉財用。
e、交辦事項。
B、財務組:置組長一人專員一人,承辦下列事項:
a、開立銀行存款專戶,代收奉獻款項。
b、 經收現金票據,當日存入銀行專戶。
c、促請承諾奉獻同奮,如期奉獻。
d、 依核定之經費及撥交單位辦理經費撥交。
e、支帳冊登記及統計。
f、 公佈收支帳目徵信,並受審計院之查核。
g、 紀錄奉獻財物有功人員事蹟。
h、 交辦事項。
處理財物收支撥補,應依本教財務制度,並層報核定。
C、公共關係組:置組長一人,專員三人,承辦下列事項:
a、蒐集紀錄安悅奉獻、推展宣導、研究節儉、承辦業務等人員奮鬥事蹟,提報獎勵及呈請無形護佑,護持及獎勵辦法另訂之。
b、 協助奉獻委員,辦理勸募財物工作。
c、協助推展委員,辦理推展文宣工作。
d、 協助推展委員,辦理推介奉獻委員工作。
e、轉送委員聘書。
f、 發掘熱心奉獻財物之同奮,加強連繫。
g、 辦理其他服務事項。
h、 交辦事項。
公共關係專員,分配於北東、中部、南部各教區一人,受各教區推展委員副召集人之指導,承辦上列業務。
第六條(經費撥交)
經費撥交,由需要支助單位提出申請,經研究委員依本會募款成果,審查申請單位之經費運用目的,行使同意經費撥交之單位及金額,呈首席使者核准後,予以撥交。
第七條(權宜奉獻)
奉獻委員,如中途有不得已原因,未能履行入會時所承諾之按月奉獻金額,得自行通知執行長,改為不拘金額之隨喜奉獻,仍保持其奉獻委員之榮譽身份。
第八條(會議)
(1)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視工作需要,隨時召集。會議重點,為聽取工作報告,研擬工作方法,審查工作計劃及考核工作成果。
(2) 推展委員為研討推展工作,由召集人隨時召開研討會議。
(3) 研究委員為研討節儉財用,應定期召開研究會議,由召集人與研究委員商定會議時機。
第九條(榮譽天職)
本會委員為聘任職務,均屬榮譽天職。
第十條(公佈實施)
本辦法經樞機使者會議通過,呈首席使者核定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