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院坤院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六日帝教始字第0七0號函核定實施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帝教始字第0五七號函第一次修正公佈實施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五十八次樞機使者會議三讀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首席使者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五日帝極書字第0一六號函第二次修正公佈實施
第一條(依據)
依據教鋼第九條「逐級教院附設坤院」之規定。
依據主院、掌院、初院組織規程範例「本院得設坤院」之規定。
斟酌實際需要。
依據前三項制定本組織規程。
第二條(宗旨)
本教為策勵坤道同奮對修身、齊家、相夫、教子日長做人做事之道,個人身心靈歸宿靜參修持,以及研究宇宙人生究竟,能和諧觀摩互相切磋,加強團結坤道同奮為教奮鬥犧牲奉獻、弘揚天帝真道,以期消除宿孽魔障,順利達成三乘進修,並倡導琴棋書畫陶冶心性活動,於各級教院內設置坤院(以下簡稱坤院),以總其事。
第三條(適用、遵守、尊重)
本規程適用於各級教院所設之坤院。
各坤院應遵照其教院規章辦事外,並應遵守本規程之規定辦事,並依其坤院之人力、物力、財力,自行訂定辦事細則,提報所屬教院院務會議通過,公布實行,並層報上級教院核備。
坤道同奮固應參加坤院四莊組織,但仍屬教院組織體系之一分子,應團結為教院服務,尊重教院內各級教職同奮,支持教院之各項施為。
教院領導階層教職人員及同奮,對於坤院組織及坤道同奮,應加以尊重,對坤院主辦之業務與活動,亦應予以支持。
第四條(定位、功能)
坤院為教院組織體系之輔助單位。
坤院功能之一,輔助教院,弘揚教化,鞏固教基。
坤院功能之二,辦理藝文及社會公益活動。
坤院功能之三,加強修持、研究與服務。
第五條(功能之一:輔助教院之任務)
輔助教院舉辦之各項弘化活動,逐行輔助教院之各項活動。
坤院應就現有人力之專長、志趣,妥為分配任務,善於發揚輔助功能。
第六條(功能之二:辦理藝文及社會公益活動)
藝文活動─
舉辦才藝班,教導書法、繪畫、插花、烹飪等。
舉辦合唱團、國樂團等。
舉辦民俗技藝活動。
其他活動。
社會公益慈善活動─
訪問老人院、育幼院、殘障教養院、濟助孤苦。
聯合社輔機構、慈善團體、舉辦愛心慈善活動。
舉辦兒童寒暑假靜心靜坐班。
舉辦成人、兒童讀經班。
配合環保愛護地球活動,推動社區清潔、資源回收暨有機耕植。
其他活動。
第七條(功能之三:加強修持、研究與服務)
梅莊─以勤修天人合一,研究天人親和,溝通天人文化為主。
蘭莊─以研究本教教義,勵行品德修養,寄情于琴棋書畫為主。
竹莊─以祈禱、誦誥,與勞動服務為主。
菊莊─以天人 功、社會救濟為主。
第八條(皈宗入莊)
凡皈宗坤道同奮,可按興趣志願,參加各莊組織。
第九條(組織─執行長)
坤院置執行長一人,為坤院最高負責人,總理院物。
執行長應協調坤院內部教職人員,圓融團體,達成任務,完成業務,修持自度。
執行長對坤院之工作,應負成敗之責任。
執行長之職等地位與教長相當。
執行長受教院之指揮監督。
第十條(組織─副執行長)
坤院置副執行長一至三人,襄助執行長管理院務,受執行長之指揮監督,並指導所屬。
副執行長受教院之指揮監督。
*某些教院置事務掌長一人,襄助執行長管理財務問題。
第十一條(組織─莊主)
坤院設梅、蘭、竹、菊四莊,各置莊主一人,主持莊務。
莊主受執行長之指揮監督,受副執行長之指導,領導本莊同奮,辦理應辦之莊務及修持自度。
莊主之職等地位與執事相當。
第十二條(組織─副莊主)
坤院四莊各置副莊主一人至三人,襄助莊主辦理莊務。
副莊主受莊主之指揮監督,指導本莊同奮,辦理其業務及修持自度。
副莊主之職等地位與副執事相當。
第十三條(組織─任務編組)
坤院為達成本規程第五條、第六條之認務,應衡酌人員之專長、能力與業務之繁簡難易,事情之多寡,作適切之編組,分別歸屬於梅、蘭、竹、菊四莊,分工合作,整體運作。
四莊之修持、研究與服務,仍須繼續,不因任務編組而偏廢。
第十四條(人事)
執行長,由教院遴選。
副執行長,由執行長推薦,教院遴選。
正副莊主,由執行長推薦,教院遴選。
遴選人員,首重其忠貞誠心、素質、才能。
遴選人員,應列具名冊,層報極院核定發布。
第十五條(經費)
坤院辦理各項活動,所需經費,編列於教院年度預算。
坤院自行募得之款項,按本教會計制度入帳。
捐獻人指定捐給坤院特定用途之款項,仍須入帳,依專款專用科目辦理。
所有收支,均按會計制度管理。
第十六條(行政、文書)
坤院為教院單位之一,其行政、文書、檔案均依教院之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會議)
坤院召開之會議,得要請教院院教列席指導及有關單位主管與會,會議紀錄呈院教核閱。
教院內各種會議,依規定應予出席,或受邀列席,坤院教職人員,應勇於參加。
第十八條(坤院年會)
全教坤院得召開年會,由各坤院執行長互推兩人為正、副召集人,任期兩年。(第一界坤院年會由首席使者指定正、副召集人)
每年召開年會一次,其宗旨為促進道宜,交換工作經驗,研討弘化實務。
坤院年會,如有建議案件,送極院處理。
第十九條(辦事細則)
各坤院之辦事細則,由各坤院依本規程第三條第二項之原則訂定之。
第廿條(核定公布)
本規程經樞機使者會議通過,報請 首席使者核定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坤元輔教語錄
四莊莊主,應盡力爭取莊員,好好發揮四莊的功能,把莊員組織起來,輪流指導不識字的同奮誦唸皇誥,以增誦誥的力量。過去常來誦誥的同奮,要加強誦誥,不常來的老同奮,要提醒他們回來重新加入同奮行列。新皈宗的同奮也要明白告訴他們誦告的意義,要他們參與誦誥,集合大家的力量,為臺灣的安定共同祈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