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04)三教長設置與職責

三教長設置與職責

()參教長及其所屬職責:

1.參教長受開導師兼掌教之指揮監督,並受開導師兼副掌教及行政副掌教之指導,指

揮監督參教司、道務、教務、天人炁功、管理等中心執事領導所屬教職人員,執行

其任務。

2.各中心執事受參教長之指揮監督,指揮監督所屬副事、左典司,領導本中心各右典

司及司,執行其任務。左典司受其中心執事之指揮監督,受副執事之指導,指揮監

督所屬右典司及司,執行其任務。

3.參教長及其所屬各中心教職人員,有支援上級教及協助責任區內各教院、教堂之救

劫、弘教活動義務。

4.參教長及其所屬各中心教職人員,有協助贊教長籌措財源,協助督教長維持教內倫

理紀律之義務。

5.本院置參教長一人,綜理道務、教務、管理、天人炁功等四中心業務,各項業務施

為均以支援救劫、弘教、擴大教基為主要目標,負參教業務成敗之責任。

6.置參教司一人至五人,襄助參教長處理業務。

()贊教長及其所屬職責:

1.贊教長受開導師兼掌教之指揮監督,並受開導師兼副掌教及行副掌教之指導,指揮監督贊教司、教財、非營利事業等中心執事領導所屬教職人員,執行其任務。

2.置贊教長一人,負責開發非營利事業與教財之籌措,綜理財務、財物管理、會計事

務及預決算業務,負贊教業務成敗之責任。

3.置贊教司三人至五人,襄助贊教長辦理籌措財源及指派之業務。

4.贊教長應指定贊教司一人,兼辦監督財物管理、財務收支,並於各種報表上先行簽證,再由贊教長簽證,是為內部控制各中心執事受贊教長之指揮監督,指揮監督所屬副執事、左典司,領導本中心各右典司及司,執行其任務。

5.左典司受其中心執事之指揮監督,受副執事之指導,指揮監督所屬右典司及司,執

行其任務。

6.贊教長及其所屬各中心教職人員,有支援上級教院及責任區內各教院、教堂籌措財源之義務。

7.贊教長及其所屬各中心教職人員,有協助參教長辦理弘教,及協助督教長維持教內倫理紀律之義務。

8.贊教長及其業務單位。

()督教長及其所屬職責:

1.督教長置督教長一人受開導師兼掌教之指揮監督,並受開導師兼副掌教及行政副掌教之指導,指揮監督督教司,執行其任務。

2.督教司受督教長之指揮監督,執行其任務。

3.負責院務督導考察及風紀監察,負督教業務成敗之責任。

4.置督教司二人,襄助督教長處理業務。

其職掌如下:

5.督教長及督教司,辦理有關督導考察救劫弘教及行政事務與風紀監督之業務。有受

上級教院囑託及受責任區內各教院、教堂所代辦同督教性質工作之義務。

6.督教長及督教司,有協助參教長辦理弘教,及協助贊教長籌措財源之義務。

考察部份:

(1)考察本院及責任區內各教院、教堂救劫、弘教事務。

(2)考察本院及責任區內各教院、教堂行政事務。

(3)考察同奮之言行功過與奮鬥實績紀錄。

督導部分:

(1)考察過程所得資料,應一一加以整理、統計、分析、建檔運用,追蹤考核。

(2)對於救劫、弘教效果不彰及行政事務缺失,研擬改進意見,層報開導師兼掌教核

辦。

(3)對於績優單位或同奮個人,層報開導師兼掌教予以表揚,或由掌院報請上級教院

予以獎勵,樹立奮鬥楷模。

風紀監察:

(1)調查涉有違反本教懲戒條例第四條應受懲戒情事之人員。

(2)調查各單位責任區內各教院、教堂行政設施不良情形。

(3)調查結果握有證據,認有應行糾舉之必要者,層報開導師兼掌教核定,依本教懲

戒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處理。

(4)調查結果,認為情節輕微,層報開導師兼掌教核定,發函予以糾正(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