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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帝教推選第二任首席使者作業細則

天帝教推選第二任首席使者作業細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元月十二日第四十九次樞機使者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元月十七日奉代理首席使者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元月十七日帝極(祕)字第00八號函公佈

 

第壹章 總  則

第一條(法源)

本作業細則係依據「天帝教推選首席使者辦法」,並斟酌實際環境條件,為使各項推選作業順利進行而訂定。    

 

第二條(聖命)

依據太虛子聖祖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聖訓:

一、李維生樞機使者代理首席使者依命於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丙子年十二月廿三日)交卸代理之職務後,由極院秘書長(輔教)代行首席使者職務,並自八十六年二月七日(丁丑年正月初一日)起,積極辦理推選第二任首席使者作業,於現有實任樞機使者中互選道高德重者三名,報請  天帝核定第二任首席使者人選。

二、代理首席使者交卸代理職務之教權移轉作業,於交卸代理職務後,必須在五日內在參機正殿內完成。

三、天帝詔命仍由天人交通侍生恭謹接傳,應由二位合格侍生分別於兩個光殿,一以侍筆方式,一以侍準方式侍傳,以迎天命,而昭公信。

 

第三條(適用範圍)

一、本作業細則適用於首任首席使者證道後,由代理人代行首席使者職務,代理期限內依法推選第二任首席使者。

二、教綱及推選首席使者辦法均規定由侍生三人承接天帝詔命,惟極院目前僅有合格侍生三人,且無侍光人才,故適用本細則第二條聖命,由二位合格侍生承接天帝詔命,以資圓融。

 

籌備作業

第四條(籌備)

極院秘書長(輔教)應在八十六年一月廿二日前完成左列各項推選第二任首席使者之籌備工作,並公告全教周知:

一、推選日期:八十六年二月十五日(丁丑年正月九日)下午三時。

二、推選地點:天人研究總院參機正殿。

三、天人交通侍生二名:人選由參機院指派,在參機左殿、參機右殿以侍筆、侍準方式接傳。

第五條(推選會議通知)

極院秘書長(輔教)應在推選日期兩週前通知樞機使者,召開推選第二任首席樞機使者會議。

  入闈出闈

 

第六條(闈場)

天人研究總院二樓為本次推選作業之闈場。

 

第七條(入闈人員)

入闈人員:全體樞機使者、天人交通侍生、秘書處工作人員。

 

第八條(入闈)

在入闈前,各入闈人員應在各自之闈場待命,會議主席宣布推選會議開始,鐘鼓齊鳴九響即為入闈開始。在入闈期間,任何入闈人員均不得離開闈場,其他人員不得擅自接近闈場。

 

第九條(出闈)

會議主席宣布當選第二任首席使者名單後,鐘鼓齊鳴十九響,即為出闈之時。

 

  

第十條(召集人)

為推選第二任首席使者之樞機使者會議召集人為極院秘書長(輔教)。

 

第十一條(會議主席)

推選第二任首席使者之機使者會議應先選出會議主席。

 

第十二條(工作人員)

會議主席應請出席之樞機使者互推監票、開票、唱票、封票之人員。

 

第十三條(應出席人數)

應出樞機使者會議之樞機使者共二十五人,實際出席人數應達十七人以上。始能開議。

 

第十四條(圈選)

樞機使者每人一張選票,採無記名連記法圈選候選人,每人可圈選一人至三人。如未圈選或圈選四人以上為廢票。

 

第十五條(當選票數)

得票數超超過投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為候選人當選票數。    

 

第十六條(當選候選人)

當選第二任首席使者之候選人之票數以「天帝教推選首席使者辦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其他)

其他有關之選舉細節作業由秘書處辦理。

 

第伍章 選舉結果及詔命之傳遞

第十八條(推選結果)

推選結果密封之名單依「天帝教推選首席使者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呈  天帝御定外,並由工作人員協助辦理道務事宜。

 

第十九條(詔命人選承接)

天人交通侍生應在指定光殿承接詔命人選,在入闈後出闈前不得離開光殿。天人交通侍生承接侍文後,應將侍文放入指定密封內,放于規定位置。有關侍文傳遞由秘書長指定專人辦理。

 

第陸章(選舉結果非真命之措施)

第二十條(非真命之措施)

如天人交通侍生所承接之  天帝詔命非同屬候選人之一人時,即非真命

樞機使者會議應作左列之措施:

一、就原入選繼任首席使者候選人之道高德重事實,敘明理由,作成決議文報請 天帝重核,降示真命。

二、經報請 天帝再鑒核,詔命所示均非真命,應重新選舉候選人,重新報核。

 

第廿一條(再重新選舉)

重新選舉候選人之作業方式,仍依照「天帝教推選首席使者辦法」及本作業細則規定辦理,直至 教主天帝核定真命繼任首席使者為止。

 

第柒章 附則

第廿二條(祈禱謝恩)

主席宣佈選舉結果後,全體在場人員一齊祈禱謝恩,並通知各教院謝恩。

 

第廿三條(宣誓就職日)

當選第二任首席使者之樞機使者應在八十六年二月廿一日(丁丑年 正月十五日)完成宣誓拜命昇座就職。

 

第廿四條(其他事項)

未列事項或不明事宜,悉依「天帝教推選首席使者辦法」規定辦理。

 

第捌章  公佈實施

第廿五條(公佈實施)

本細則經樞機使者會議審議通過,報請首席使者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註:教訊156期第7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