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各級教院院印管理辦法 – 舊法,頒訂日期?
第一條:依教綱第一章第六條「教印」及其附件「鑄印須知」規定之精神,對各級教院、教堂之院印、堂印之製頒啟用使用訂定辦法、以為管理依據。
第二條:院印、堂印為教院、教堂鎮院、堂至寶,其種類如下:
一、始院,二、統院,三、主院,四、掌院,五、初院,六、教堂。
第三條:依據教綱第二章第九條「教院」及附件「教院組織規程」於初院下設「堂」為基礎組織,基於此依規定,本教宏教系統各教堂之堂印,除本辦法之特別規定外,均準用院印之各項辦理。
第四條:院印及各堂印之文體,材質及襐度如下:
始院:大篆玉質銀鑲三寸三分見方
統院:篆文石質三寸見方
主院:篆文銅質二寸七分見方
掌院:篆文銅質二寸五分見方
初院:篆文木質銅鑲二寸一分見方
教堂:篆文木質銅鑲二寸八分見方
第五條:各教院、教堂之院印,堂印因時代之需要由極院遵照刻製,並請敕鎮攝道符一併頒行。
第六條:各教院、教堂之院印、堂印應遵行授啟印寶告疏儀科後始可使用、其授啟印寶告疏儀科另訂之。
第七條:各教院、教堂平時應將院印、堂印恭置於印盒,連同道符供列教壇,以示隆重而鎮邪魔。
第八條:院印、堂印應由司篆負責共守,毋濫毋瀆,勿惰始終。
第九條:院印、堂印限於因教院或教堂公共事務,須以教院或教堂名義,對無形有所祈求時使用。
第十條:請用院印、堂印時,應於院「堂」印請用登記簿載明啟用之事由與相關文件,登記簿應隨同院(堂)印時,應於院(堂)印請用登記簿載明啟用之事由與相關文件,登記簿應隨同院(堂)印交接:其格式另訂之。
第十一條:請用院印,由院教或首席使者授權之開導師,依權核定之,請用堂印由輔導教院之院教或首席使者授權之開導師,依法核定之。
第十二條:院印、堂印使用日久致文模糊必須申請換發者,應拓具印模表,敘明製發啟用日期,向極院申請換發。
第十三條:院印、堂印毀損或遺失申請補發者,應敘明該院文製發啟用日期,毀損或遺失之經過詳情,向極院申請換發。
第十四條:因院印、堂印毀損或印文模糊而申請補發換發者,應將舊有之院印、堂印繳回原製發單位,遺失後又尋獲者,亦應將尋獲之舊印繳回原製發單位。
第十五條:換發及補發及補發之院印「堂印,應加刻換發或補發字樣,及其換發或補發之日期,以資識別。
第十六條:本辦法經樞機使者會議通過,首席使者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